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48號聲請人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育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優派國際股│中國信託商│94年1月31日│655,89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