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己○○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101號刑事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己○○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本院檢察署偵查中(即94年度偵續字第101號),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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