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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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