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岳昌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第35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岳昌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岳昌治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8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8年8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6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於102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10
4年5月2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岳昌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2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供被告
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5年5月1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嗣於105年5月2日晚間│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岳昌治施用第二│││晚間10時許,在│其煙氣之方式,│8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尿液暨毒品檢體真│級毒品,累犯,│││桃園市平鎮區廣│施用第二級毒品│市○○區○○路○○○號前│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處有期徒刑捌月│││豐街63巷14號│甲基安非他命1│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見105年度毒│。扣案如附表二││││次│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偵字第2342號卷,│編號一所示之物│││││非他命,始查悉上情。│下稱偵卷一,第25│,沒收銷燬之。││││││頁)。│││││││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一第56、61頁)。│││││││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二│105年6月23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嗣於105年6月23日晚間│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岳昌治施用第二│││晚間6時許,在│其煙氣之方式,│7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毒品案被採尿人真│級毒品,累犯,│││桃園市平鎮區廣│施用第二級毒品│市○○區○○路○○號前查│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處有期徒刑捌月│││豐街63巷14號│甲基安非他命1│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表(見105年度毒│。扣案如附表二││││次│二編號二所示之甲基安非│偵字第3511號卷,│編號二所示之物│││││他命,始查悉上情。│下稱偵卷二,第22│,沒收銷燬之。││││││頁)。│││││││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二第51至52頁)。│││││││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3公克,因鑑驗取│││壹包(含包裝袋壹只)│用0.0030公克,驗餘毛重1.2970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56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公克,因鑑驗取用│││壹包(含包裝袋壹只)│0.0032公克,驗餘毛重0.9968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二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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