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告乙○○○○○○
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7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1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美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