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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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易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受處份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27日以97年度雄秩字第307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
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裁定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本件罰鍰超過4,500元,依
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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