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1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經濟函等影本各乙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以書狀辯稱:原告請求金額有
疑義云云,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