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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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亨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哲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兩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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