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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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敖子倫 選任辯護人 劉千綺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敖子倫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敖子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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