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0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孔華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販毒所得」欄內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事實之記載,即如附表編號8「販毒所得」欄內之金額原記載「2000元」,因與主文所載金額不符,顯屬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