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乙○○
丁○○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均為新臺幣51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5,620元,總計原告等人應繳新臺幣16,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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