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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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38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陳世昌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之菜刀一把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林建誼 故意把玻璃掃到我門口、騷擾我、取笑我得了癌症快死了,我才拿菜刀出來,林建誼也拿鐵棒恐嚇,兩方對罵;我拿菜刀站在門口只是威脅他,沒有恐嚇他的意思等語。
三、經查被告確有手持其所有之菜刀一把,並以「我身上的錢花完之後,下個月就要帶你一起去死,還要拿硫酸潑你,你24小時都要注意」等語,恫嚇林建誼,致林建誼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業經告訴人林建誼指訴在卷,且被告於本院及原審審理中亦供認不諱。被告否認無恐嚇犯意云云,不足採信。
四、被告上訴否認恐嚇犯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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