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興選任辯護人吳文君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源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100年6月24日審判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選任辯護人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選任辯護人同意後,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