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准以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