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原告與被告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78,000元(以被告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OTC市場當日交易均價32.78元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4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