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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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7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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