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丙○○戊○○己○○○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甲○○、庚○○、己○○○、丁○○應連帶給付原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捌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甲○○庚○○、己○○○、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甲○○、庚○○、己○○○、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參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美金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參角,及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六及編號十九所示之金額、違約金。
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甲○○、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編號十七至編號十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3月22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3月22日起至98年3月22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機動計付,現按年息7.8%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92萬3476元,利息僅繳至96年
2月21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
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22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二)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4月15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總額度2000萬元,並逕由借款人按計畫進度出具借據申請一次撥付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於93年4月15日動用20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5日止,本金部分每三個月為一期,分60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1.65%機動計付,現按年息3.905%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1631萬7000元,利息繳至96年2月14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三)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4月15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總額度1200萬元,並逕由借款人按計畫進度出具借據申請一次撥付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於93年4月15日動用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5日止,本金部分每一個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1.65%機動計付,現按年息3.905%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1019萬1110元,利息繳至96年2月14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四)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4月15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5日起至100年4月15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1.65%機動計付,現按年息3.905%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124萬9397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14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2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五)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6月27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7日起至97年6月2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15%機動計付,現按年息5.95%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234萬6000元,利息僅繳至96年1月
26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1月2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六)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18日邀同被告甲○○、庚○○、己○○○、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8日起至97年8月18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15%機動計付,現按年息5.95%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250萬3810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17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8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七)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日邀同被告甲○○、庚○○、己○○○、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7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14日起至96年6月1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3%機動計付,現按年息6.1%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370萬元,利息繳至96年2月14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八)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日邀同被告甲○○、庚○○、己○○○、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3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14日起至96年6月1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機動計付,現按年息5.8%計收。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本筆貸款目前尚欠本金630萬元,利息繳至96年2月14日止。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九)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日邀同被告甲○○、庚○○、己○○○、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週轉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5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為95年6月14日起至96年6月14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等,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3%計付,現按年息6.1%計收,並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第6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後借款人分別於:
1、95年7月27日申請借款71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7月27日起至96年1月23日止,目前尚欠52萬4787元,利息僅繳至96年1月22日止。
2、95年8月4日申請借款67萬8000元,借款期限自95年8月4日起至96年1月23日止,目前尚欠67萬8000元,利息僅繳至96年1月30日止。
3、95年8月11日申請借款86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8月11日起至96年2月7日止,目前尚欠86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6日止。
4、95年9月7日申請借款45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9月7日起至96年2月21日止,目前尚欠45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6日止。
5、95年9月7日申請借款45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9月7日起至96年2月24日止,目前尚欠45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6日止。
6、95年9月7日申請借款92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9月7日起至96年3月6日止,目前尚欠92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6日止。
7、95年9月7日申請借款28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9月7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目前尚欠28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6日止。
8、95年10月3日申請借款47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10月3日起至96年3月28日止,目前尚欠47萬元,利息僅繳至96年2月2日止。
詎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自96年2月1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十)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0月向原告申請核發商務信用卡正卡二張,分別由被告甲○○、庚○○簽帳消費,並簽訂約定條款在案。同時由被告甲○○、庚○○為連帶保證人,依該條款第14條規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款項給原告,或依第15條約定,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原告,被告並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15條第3項約定利率(現為年息9.
8%),於當期結帳日之次日起計付循環利息,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納期限者,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起,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茲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2月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1條第1項第5款及第22條約定,持卡人為法人,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其商務卡並經原告依約定條款第21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截至96年3月1日止尚結欠消費款分別為9萬9105元及38萬3199元未為清償,並應給付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十一)緣被告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逾95年6月1日邀同被告甲○○、庚○○、己○○○、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30萬元,動用期間自95年6月14日起至96年6月14日止,逕由立約人出具開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立約人申請開發信用狀,應按原告規定繳存結匯保證金,餘由貴行融資墊付。同條第3項亦約定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融資款項之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並願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款項到達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費用。又依第8條第2項約定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到期,被告等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願按到期日翌日貴行牌告外幣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融資金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20%加付違約。嗣後借款人於95年5月19日申請開發信用狀美金1萬9980元,後申請修改信用狀,申請修改信用狀金額為美金2萬8507元,並由國外銀行於95年11月7日押匯,墊款金額為美金2萬5656元3角,融資期間為95年11月10日至96年5月9日止。本筆借款雖未到期,惟被告等自96年1月23日起附表編號9、10、11之借款到期未清償,依被告等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上開清償本金及自95年11月10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
(十二)綜上,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履行清償上開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及借據、中長期貸款契約及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及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修改申請書及到達通知書、商務卡申請書、信用卡保證暨約定條款、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清冊、原告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信用卡電腦查詢單、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變動表、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公司資料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付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即應負清償借款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