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榕具保人莊曜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9
5、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曜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莊曜駿因被告陳柏榕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5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可參(見本院卷第85、
86、89頁)。然其後經本院訂於109年9月21日行準備程序,被告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而具保人即被告之配偶雖於庭期當日上午來電告知被告因流產在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住院致無法到庭,但嗣後均未陳報相關診斷證明,且經本院函詢上開醫院,獲函覆被告於上開庭期並無相關病歷資料,被告之後更具狀自承上開期日並無流產住院之情事,僅稱是庭期前數日遭具保人即其配偶毆打,臉部有傷勢不好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9年10月6日中總嘉企字第1099916579號函、被告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195、217、219、221至222、255、261至
263頁)。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偕同被告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97、199、
207、209頁),顯見被告並無正當理由,而於109年9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且具保人更與被告共同編造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之虛詞。再者,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到案,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分別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10月29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703983號函檢還本院核發之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10月29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3131號函檢還本院核發之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3至
287、289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