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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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07號債權人尚騰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蓓蕾 債務人 江清子 即 蔡鈞亮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鈞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債務人蔡鈞亮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僅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