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4年7月22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小包(淨重0.10公克,包裝重0.20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1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1小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10公克,包裝重0.2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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