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990號原告丙○○
丁○○
共同送達8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小段372地號土地地上物及返還所占用土地,另主張如先位聲明無理由,則請求調整每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7,438元,既經起訴狀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自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占用土地部分,其面積約為16.529平方公尺(見起訴狀第3頁),依民國98年1月每平方公尺4,500元之公告現值,返還土地之起訴利益為74,381元(即16.529×4,500元,元以下4捨5入)。至調整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期間為10年,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4,380元(即7,438×10)。兩相比較,先位聲明部分之價額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