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98年度
審訴字第179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等件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財產資料相符,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