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9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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