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之住所地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水上鄉凌雲二村42號,有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