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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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3號再審原告 洪應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氣 等二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092元,再審原告應於期限內補繳。
再審之理由及依據何法律?(並附繕本二份)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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