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77號
上訴人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會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