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呂坤鴻 上列聲請人呂坤鴻因與相對人游進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呂坤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簽立之面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請敘明聲請人是否已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其提示之年月日為何?如未現實提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請另提出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其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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