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少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
零五百三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四百一十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