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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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乙○○
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