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33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