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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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135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撤銷買賣登記等事件,乃屬撤銷債
務人即被告等之債害債權行為及塗銷債務人間之物權登記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所欲塗銷登記
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核定其訴訟費用額(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67年1月1日之67年度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果)。查本件原告訴
請塗銷被告2人間之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買賣交易價
額,土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房屋則為585200元,
此業經本院向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調閱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
簽立之買賣契約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854753元(000000元+585200元=8547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
122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