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8年6月間,加入「施緯」、「 皮卡丘 」、 林家麒劉守益 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頭,負責收取車手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及指揮車手、收簿手等工作,嗣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17日中午12時2分許,致電 林恒建 (原名 林靖翃 ),佯稱其為王道銀行專員 周融賢 ,可辦理貸款,需提供銀行帳戶供審核等語,林恒建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松禾門市,將其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以下簡稱玉山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以下簡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身分證影本,寄至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龍濱門市,被告甲○○於108年8月25日下午3時21分許,指示共犯林家麒出面領取,共犯林家麒再於同日下午4時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318巷巷口,交予被告甲○○轉交上游,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經查:㈠案件由被告及犯罪事實建構而成,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是
否同一及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作為判斷之基準,必被告同一,且犯罪事實同一,始為同一事件。有關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以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準,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之。
㈡臺北地檢署108年偵字第20707號等案件起訴書記載,被告甲○
○加入皮卡丘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與共犯 顏鴻新 等多人,或假冒為被害人親友急需用錢為由,或假冒為網路商店人員及金融機構職員,佯稱網路購物時誤遭設定為重複扣款,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為由,分工共同行騙,詐騙起訴書附表所列被害人 范陸經陳靜好陳慧娟李美玉陳珮瓔林文欽王純忠蔡文山許榮洲李美金黃雯瑛李鴻鑫王麗玉洪錦絲王碧珠鄭亞涵黃杏宜楊睿澤陳月珊許慧雯石樹糧黃嫆陳佳媚呂紹安游宜芩張芷珊林芳如陳君琇廖守鈞蔡昀庭李品嫺廖烱翔潘俞名邱思瑾洪嘉苹楊仕鴻雷雅雯胡維政陳若澄廖詠芳蕭仲欽郭矩妙陳靜怡蘇稚鈞許伶曄林柏毓董亭邑蕭錦瑜謝少芳張雅恩陳玉蘭陳英波歐亞迪董芯予李佳珍曾柏凱簡于茹陳維志蔡郡純簡于婷簡志傑方慧君陳有琪張秀貞 等人之金錢(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28號卷第290頁至第325頁),依該起訴書所載,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甲○○與其他共犯詐騙被害人范陸經等64人之金錢,至於林恒建之金融帳戶僅為贓款匯入之工具。
㈢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567號案件追加起訴書記載,被
告甲○○加入皮卡丘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由詐騙集團成員虛稱其係王道銀行專員周融賢,需審核被害人林恒建銀行帳戶,方可辦理貸款為餌,詐騙被害人林恒建之玉山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身分證影本(原審卷第9頁至第11頁),依該起訴書所載,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甲○○與其他共犯共同詐騙被害人林恒建之金融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㈣是以,原審所受理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567號追加起
訴書案件之犯罪事實,與同署108年偵字第20707號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不同。
三、國家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實體裁判,故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時,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除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繫屬在後之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規定以同一案件為前提。本件原審所審理之案件與另案犯罪事實,屬不同之犯罪事實,非同一案件,應分別實體審理,原審誤認前後兩案為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尚有未當,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提起公訴、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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