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鑫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78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暴力危險評估、再犯可能性評估、STATIC-99量表、MnSOST-R量表及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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