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倉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倉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倉維(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徵詢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填具回覆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兼衡刑罰矯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如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衡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受刑人雖已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6日、同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定應執行刑後,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主筆)
法官簡源希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張倉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1日111年7月21日111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40號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40號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5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3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6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5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3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5月4日112年7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2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3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1號==========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張倉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4、3306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4、33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3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1日112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0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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