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EJENSHIO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李錦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EJENSHI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EEJENSHIONG(中文名:李錦祥)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0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1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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