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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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庭選任辯護人王奐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35號、111年度偵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郁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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