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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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蘇培豪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鄭婷婷 律師被告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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