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蘇培豪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鄭婷婷 律師被告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