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巧禕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政源 被告 梁名鳳 即 梁浩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本院查無原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請原告併送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另本件是否符合共同訴訟要件,仍待承審法官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