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昶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3049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87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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