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佩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銘義
高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