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60號
被移送人 程寄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9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590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程寄瑜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保險套貳枚及新臺幣叁仟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5日22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1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保險套2枚、新臺幣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2枚、新臺幣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