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56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月2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