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 歐文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被告 歐文靜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件:
一、95年間將106年度上易字第209號判決(下稱前案)所示附表編號6、7、8、12土地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時,土地增值稅由何人負擔?
二、就前案判決附表編號3、4土地移轉登記時,土地增值稅由何人負擔?
三、就借名登記時,兩造有無約定返還時土地增值稅由何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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