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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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0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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