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C1108││1│1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C2715││1│1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Z288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