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原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原成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其因上開案件於110年1月7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1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內含成分1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17.331公克,驗後淨重17.3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73公克,驗後淨重3.44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65公克,驗後淨重3.4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90公克,驗後淨重3.4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63公克,驗後淨重3.4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65公克,驗後淨重3.44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90公克,驗後淨重3.47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463公克,驗後淨重3.4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231公克,驗後淨重3.20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751公克,驗後淨重0.73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112公克,驗後淨重0.09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