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春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信用卡部分,依貴公司提出帳務明細所載,最近繳款為07/27/11,最近欠繳款06/29/08,前次欠繳款04/29/08,則貴公司請求自前次欠繳款之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