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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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五三號),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