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六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基簡字第四六0號刑事判決,處以罰金一千元,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詎其復於緩刑期間內犯傷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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