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九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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